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