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小组长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