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第十条已废止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其中,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