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其中,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