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房屋、财产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处理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