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和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患病老年人。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慈善救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