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第四十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配有轮椅道、座椅、扶手等,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