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增加对老年事业的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年事业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事业,对老年事业进行捐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