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侵犯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地方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会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由工会、工会工作人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