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给予适当的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