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工会应当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检查监督的协作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