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工会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事先征求职工和工会意见,并依法支付职工相应的工资报酬。对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应当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