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督促双方依法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修订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劳动(聘用)合同样本,应当征求同级总工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