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款等额的拨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