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资源环境事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源环境事项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二)资源环境相关政策执行情况;(三)资源环境项目建设及绩效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