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