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程序第八条已废止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