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