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三条已废止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