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一条已废止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