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已废止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委托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财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