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四章 基金使用与医疗待遇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规则,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意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相对统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