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