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