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