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