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四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