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四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