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