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六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