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一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