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农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旅游、农垦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