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利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湿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湿地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