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长、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滩涂、盐泽地、河流、湖泊、水库等以及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本条例所称湿地保护区,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湿地区域。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