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终止第三十五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做出决议,并将决议事项通知债权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