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厂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选举和更换,向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负责,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