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股份合作企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厂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选举和更换,向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负责,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