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应当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的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相应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它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