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已废止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检查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资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