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禁忌或者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原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