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接触人数、监测的浓度或者强度等资料;(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基本情况;(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