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一)不如实编报预算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三)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部门预算、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相关资料的;(四)虚列收入、虚列支出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