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