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