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区一级保护区内修坟立碑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风景区内建设经营性墓地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