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风景区内禁止建设损害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项目和设施,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
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导览、休憩、道路、环境卫生、安全防护等游览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
三级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山体余脉、河流水系、田园绿地等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不得形成连片建设地带。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