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港口设施未能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