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承担单位骗取、转移、挪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