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所需用地,各级人民政府优先予以保障。

高新技术产业人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