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设立,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