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所在企业,应当按照该项目当年销售收入3%至5%提取研究开发费,用于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