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教育、科技、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用人单位和人才培训、人才中介等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人才资源开发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