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社会化、科学化、专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健全人才评价机构,规范人才评价中介组织的行为,完善人才评价的方法,形成组织评价、群众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测评技术评价的人才综合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